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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开发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效能督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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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6年6月29日】 【评论:0 点击:2241】


公司各部室、各项目部、各子公司: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晋中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效能督察工作的重要指示,有效发挥效能督察的预防、监督、保证、促进作用,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预防腐败,督促勤政,落实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工作效率督促监察领导组(以下简称效能督察领导组):

组  长:王宏光(董事长兼总经理、党支部书记)

副组长:张晓芸(开发区财政局副局长、公司监事会主席)  

组  员:张根胜(董事、副总经理)

王怀玉(董事、党支部成员、副总经理)   

常爱青(董事、总工程师)

杨  涛(董事)  

卜元柱(党支部成员、资产管理部副部长)  

李卫军(党支部成员、综合办副主任)   

齐菁菁(党支部成员、综合办副主任)

王  颖(监事会成员、财务管理部副部长)

效能督察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效能督察工作。

办公室主任:

李卫军 (党支部成员、综合办副主任)  

具体负责全公司效能督察工作实施。

办公室副主任:

卜元柱(党支部成员、资产管理部副部长)

配合办公室主任做好全公司的效能督察工作

成  员: 

齐菁菁(党支部成员、综合办副主任)

负责综合办公室日常的效能督察工作及联系、督促子公司相关资料的上报工作

屈志伟(工程管理部副部长)  

负责工程管理部、各项目部的工程资料整理、统计、上报及工程合同履约情况的督察工作

范海勇(工程管理部副部长兼安全质量科科长)

负责各工程项目的技术、质量、安全监督的督察工作

王  颖(监事会成员、财务管理部副部长)

负责财务管理部的效能督察工作

杨晓玲(人力资源管理部副部长)  

负责人力资源管理部的效能督察工作

梁志红(资产管理部副部长)

负责资产管理部业务责职范围内的效能督察工作

韩  云(党建宣传部)  

负责公司党建、宣传工作的效能督察工作

冀沁雅(综合办法务科科长)  

负责公司内、外已签订合同法律条款落实的效能督察工作

李  伟(科创城项目部)

负责科创城项目工作任务的办理及效能督察工作

二、效能督察的对象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公司五部一室及下设的二级科室;以公司名义成立的项目部及以公司为投资主体的工程项目部;各子公司。

三、效能督察的内容
    (一)上级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各项政策、法规、指令、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公司各项重要决议、重大决定、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公司各类文件、制度、标准的落实情况;

(四)列入开发区年度重点工程且以投资公司为投融资主体的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五)公司阶段重点工作、临时性工作任务的推进落实情况;

(六)董事会确定的督查事项;

(七)群众批评建议的落实情况;

(八)公司劳动纪律的执行情况;

(九)生产安全及日常安全工作。

四、效能督察的作用

通过对各级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堵塞漏洞。效能督察是促进公司规范管理、确保制度落到实处、提高工作效率的综合性管理监控工作,是预防和治理腐败、惩处失职渎职行为的重要手段,是管理的再管理,督察的再督察。

五、效能督察的标准

(一)合法性标准。即督察对象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的相关规定。  

(二)合规性标准。即督察对象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管理程序。

(三)合约性标准。即督察对象是否认真执行和完成工作计划、任务、合同等预定的目标。  

(四)时限性标准。即督察对象是否完成计划规定的任务、进度、工期等各项指标,有特殊时限要求的事项不得擅自延长或者缩短时限。

六、效能督察的程序

(一)制定督察计划。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和阶段性工作重点,实施制定督察计划,明确督察工作的目的、方式、内容、要求。

(二)协调准备工作。下发《重大事项督察通知书》(见附件一),通知有关单位和部室做好督察筹备工作,明确督察人员、日程安排、工作要求,协调做好有关工作。

(三)组织督察督办。按照督察计划,认真开展督察督办工作,全面、系统、真实地掌握第一手信息资料,保证督察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四)编辑督察信息。对督察督办回的信息资料进行认真汇总、分析,填报《重大事项督办表》(见附件二),客观评价被督察对象的工作进展情况,形成书面督察报告并上报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

(五)跟踪落实推进。对跨度时间较长或正在推进落实的工作,形成定期的跟踪督察机制,随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

七、效能督察整改建议  

在效能督察工作中,对查明存在下列情况的,下达《效能督察建议书》(见附件三):  

(一)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者拖延执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指示及公司重要决策、决议、决定的;     

(二)不执行、不严格执行公司管理制度的,或存在管理缺陷的;

(三) 对承办事项敷衍、不积极主动、不作为的;

(四)其他需要提出督察建议的。    

八、效能督察处分决定

在效能督察工作中,对查明的下列督察事实,根据公司相关文件作出督察处分决定,下达《效能督察处分决定书》(见附件四):

(一)拖延执行、不严格执行《效能督察建议书》整改要求的部门及个人,但没有贻误工作任务时间要求的,对其谈话教育,取消评模评优资格。

(二)个人贻误工作任务时间要求(指同一件工作任务):

1、督察对象对交办的工作任务已贻误时间要求的,对其通报批评,并扣除年中(终)绩效10分;在下达《效能督察处分决定书》后,仍没有很好的组织办理并造成不良影响后果或态度恶劣的,并扣除年中(终)绩效20分;

2、个人在办理工作任务过程中,有两件及以上工作任务均贻误时间要求的,扣除其当年绩效工资,调离原工作岗位,进入公司内部培训中心(具体方案按照《晋中开发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工资分配方案》第十三条第七款执行),如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解除其劳动合同。

(三)部室(含项目部)贻误工作任务时间要求的:

1、因客观原因的:要求写出书面说明并报送公司董事会;

2、无客观原因的:取消评优资格,扣除全体(含部门负责人)绩效考核20分;

(四)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及管理制度执行不当的,视情节严重情况:扣除年度绩效考核10-20分及警告处分.

(五)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效能督察建议书》整改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其年中(终)绩效考核20分。

(六)失职渎职、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的,并给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公司员工及党员干部,根据《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中国共产党处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款,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及其它党纪处分,扣除年度绩效工资,并上报公司董事会及开发区分管领导。

(七)对施工方未履行合同约定条款的,督察办根据督察情况要求项目部提交处罚申请及相关依据,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下达《效能督察处分决定书》。

(八)公司部门副职(含)以下的督察处分决定由效能督察办公室下达;公司部门及部门正职(含)以上(包括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的督察处分决定由效能督查办公室根据上述处罚条例提出建议后,报公司督察领导组审核后下达《效能督察处分决定书》。

九、效能督察的复审

督察对象对督察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督察建议书或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做出督察决定的效能督察办公室申请复审,同时填报《效能督察决定异议复审表》(见附件五);复审应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十、效能督察的工作要求

(一)各部室、各子公司、各项目部对公司所督察事项要认真研究,做好信息收集、情况汇总等工作。

(二)确保所提供工作情况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到情况汇报全面,信息掌握及时,反映情况客观准确。

(三)按照公司要求,协同督察人员详实掌握第一手资料。现场督察期间,不得以客观理由妨碍督察督办工作。

(四)对效能督察意见和所提出的问题能够及时整改、修订,确保督察成果的全面贯彻落实。 

十一、本方案将适时根据需要,不断地充实、细化和完善。

本方案由公司效能督察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