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开担保字〔2016〕4号
关于晋中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调整担保费收费及优惠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开发区中小企业资金周转问题,充分发挥担保公司对区内企业的融资扶持作用,促进优势企业做大做强,现结合区域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担保费收费标准及优惠
(一)纳入开发区年度红名单库(A库)的企业:
1、担保费按照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5%收取。
2、降低反担保门槛,允许除土地以外的房产、动产、应收账款、产成品、原材料、股权、知识产权等作为反担保措施。
3、可申请应急周转资金用于企业还贷、续贷业务。具体办法参照《晋中开发区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
(二)未纳入开发区年度红名单库(A库)的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担保费按照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收取。
(三)区内一般企业:
担保费按照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60%收取。
(四)区外企业:
担保费按照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70%收取。
4、收取的担保费低于担保额2%的部分,由开发区财政补贴。
第三条 其他优惠
根据晋中开发区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优惠实施办法和晋中开发区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上述优惠政策中与本办法冲突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在担保公司有代偿记录、近一年内发生贷款本息逾期或将应急资金挪作他用、截留、弄虚作假、骗取转贷资金的企业,担保公司将终止与其一切合作关系,取消在开发区内的任何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及资金支持。
第五条 如同时符合两条以上担保费收费标准的,则按照最低标准收费。
第六条 开发区年度红名单库(A库)企业根据经发局每年发文公布的名单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如开发区另有从其规定,按照新的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依据的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以收费或企业申请资金时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担保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6年4月21日
晋中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1日印发